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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占地村民补偿规定.doc
原创2011年税务检查煤炭行业如何应对之煤炭开采企业关注的涉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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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晓玲 日期: 2011-07-14 来源: 中国税网
煤炭开采企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在实际生产中,这些企业还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等费用,国有大矿还要执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因此,煤炭开采企业涉及的财税问题就比较多。在与企业的日常交流中,笔者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近期比较关注。 一、土地补偿金入账凭证问题 煤炭开采企业在挖矿、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占用农民或村委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来说,煤炭开采企业采取每年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相应土地的补偿金作为占用土地的对价,支付土地补偿金时,以村委开具的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作为入账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农民或单位将土地转由公司(采油厂)使用,每年取得土地补偿金,农民或单位属于从事“服务业——租赁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煤炭企业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应以农民或村委等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煤炭企业应取得村委开具的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不属于发票,不是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其中所提的书面证明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为,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因此,农民或临时使用租赁发票的村委等单位可提交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笔者提醒,煤炭企业向农民或者村委等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此外,如果企业以土地补偿结算单据作了税前扣除,但没有经税务机关认可,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由于土地补偿金金额支付数额较大,一旦被要求补税,损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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