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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变更

暨南大学 朱羿锟 11.公司变更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资本变动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并购 公司分立 一、公司章程修改 (一)概念 1、含义 公司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势变更而依法对已生效的章程进行变更得行为。 (1)根本原因是情势变更 (2)对已经生效的章程条款的修改 (3)必需依法进行 引例:郑百文为重组而增加“默示同意”条款 (二)修改主体 1、股东 这是最基本的。中国亦然。 若涉及类别股权利变动、数额增减、种类转换等,需要征得类别股东同意。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实际就是这种情形。 2、董事会 有些国家准许董事会进行细微修改,美国。 中国:无规定。 3、法院裁判 有些国家准许法院以裁判方式,对破产和重组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 (三)章程修改的范围 (四)股东会特别决议 各国均要求特别决议 中国: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要求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总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同意,或书面决议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 (五)变更登记与备案 1、登记事项变更 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非登记事项 备案即可 3、未参加股东的退出权 我国无规定;意大利有规定 4、效力 不影响公司的现有权义 由此导致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资本变动 (一)概述 1、概念 资本维持原则并不意味着资本不得变动,只是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公司经法定程序而变动资本,即资本变动 2、类型 增资、减资 3、增资方式 (1)增加面值 (2)增加出资:有限公司 (3)发行新股 (4)债转股 (5)公积金转为资本(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5%) 4、减资方式 (1)减少面值 (2)减少出资 (二)程序 1、股东会特别决议 2、出资 3、债权人行权 4、登记 (1)时限 (2)验资证明乃必修提交文件 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一)概述 1、概念 公司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形下由一种形态转换为另一种形态的行为。 最大优势:法人资格不中断! 无需解散清算! (二)类型 1、国外 公司种类多,可相互转换路径亦多 英国4种: 私公司转换为公公司 公公司转换为私公司 有限私公司转换为无限私公司 无限私公司转换为有限私公司 2、中国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互转换 (三)条件 目标公司的设立条件 (四)程序 1、组织形式变更计划:日本、欧盟 2、股东会特别决议 3、债权人异议:日本 5、登记 (1)变更登记 (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四、公司并购 (一)概述 并购=合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 1、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并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含新设合并(merger)和吸收合并(consolidation)。 2、收购:公司依法取得他公司股份、营业或财产,并以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为对价的行为。 合并中至少有1个公司消灭 收购则不涉及任何公司的消灭! 3、类型 善意与敌意并购 横向、纵向、复合式并购 普通并购、简易并购 4、公司并购中的股东保护 (1)董事诚信义务 (2)并购方案客观性评估 (3)股权行权及其合理限制 5、公司并购中的职工保护 第18条第3款原则性规定 (二)公司合并 1、概念 2、合并程序 (1)合并协议 (2)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惟简易合并,董事会决议即可 我国无简易合并的规定 (3)债权人异议 (4)登记:公告日起45日后办理 (5)效果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引例10-1:回收公司应承继再生公司的债务 1993年11月16日信托公司与再生公司订立借贷合同,再生公司向信托公司协款100万,期限6个月,月息10.98%,逾期罚息20%。物贸中心为再生公司提供保证,再生公司也以其资产作抵押。 1994年3月7日,再生公司再次向信托公司借款100万,机电公司提供保证,再生以其资产作抵押。两次贷款逾期后,再生支付利息121731元,回收公司为其付息5万,均为首笔借款利息,第二笔借款利息分文未付。信托公司多次催款无果。 1995年11月10日,回收公司与再生公司订立兼并合同,再生公司自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下达起丧失法人资格。 自兼并之日起由回收公司接受再生公司的人、财、物、债权和债务。湖南省计委和经贸委批复同意该兼并。 1995年12月7日,回收公司向信托公司提出政策性的被兼并企业贷款免停、减息挂帐的申请,认为回收公司通过承担债务方式兼并再生公司,要求给予免息、停息,并承诺5年内还清本息。信托公司则认为,其本身不是专业银行,没有该政策,不予同意。 此后,回收公司即以尚未兼并再生公司为由,拒绝承担再生公司的债务,理由是再生公司并未注销。至诉讼时,再生一直未注销。信托公司则认为,兼并已成事实,回收公司应承担再生的债务,保证人物贸中心和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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