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3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年期)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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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年期)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的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于地面、墙面四壁。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四)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购买多少份本保险,其总保险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二年。 投保人提出申请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如果在此期间提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自解除合同起,本合同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保障金。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五条 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满期给付金额=000+10000×((R0+0.5%)×T0+(R1+0.5%)×T1+(R2+0.5%)×T2+……+(Rn+0.5%)×Tn)÷365 其中:R0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蓄存款利率;R1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的蓄存款利率; R2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的蓄存款利率; Rn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次利率调整后的蓄存款利率; T0为自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为自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为自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为保险期间内,自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要求退保或部分退保的,保险人根据退保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退保月份,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保险的退保给付金。 给付金的领取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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