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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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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继续实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2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417人。其中法院系统1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5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5人),检察院系统14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4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10人),公安系统389人(专科教育24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03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62人),司法系统4人(专科教育)。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
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限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报考(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面向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2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3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8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四个计划” 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3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78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4.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得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3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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