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警制度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铁警制度研究

中国铁警制度研究 铁路公安的性质及体制改革研究(2009-10-19 13:39:39) 标签: 作者:吕萍文章来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摘要: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不仅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它的体制设计、权力分配、管理模式等,也已不能顺应法治国家的要求。铁路公安机关作为依国家法律设置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的部门,从性质上不同于铁路运输企业这个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职权性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以,从体制上,不应将其置于企业的领导之下,使权力的运作受权利的驱使,也使权利的行使因为有了权力的介入而变成特权。鉴于此,铁路公安机关应尽早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以理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铁路公安机关;改制;公务员 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改革,与国家警察体制改革一起,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我国铁路公安机关的现行体制,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控制以及随后实行了30余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体制凸现出越来越多难以解决的弊端,并直接影响到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改革和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警察机构的地位和性质。近十年来,上至中央政府,下至每一个铁路警察,对铁路公安机关的现行体制虽然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真正的改革却迟迟没有启动。铁路公安是一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社会安定、为经济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有着7万多名人民警察的队伍,它保卫着全世界最繁忙的铁路,是不应当被忽视的一支国家警察力量。近年来,对铁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对铁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理论论证却鲜有涉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行体制中铁路公安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在政企不分的大前提下形成的特殊的依附关系,使得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模糊不清,其法律地位也受到混淆。 本文拟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对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作出深入探讨,对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改革从理论上加以论证,以期对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铁路公安机关的性质 铁路公安机关改制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就是其性质,惟有性质明确,才能将其置于一个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结构的合理位置,才能令其依法运转,发挥作用。它的意义绝不仅限于解决某些眼前的利益冲突,而是理顺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使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更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 铁路公安机关,顾名思义,是指主要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即公安部)垂直领导、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是我国最早设立的专门警察机关。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铁路系统准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铁路公安机关的国家警察机关性质也无人置疑。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随着铁路行业的企业化,铁路警察的性质被越来越多的表象所模糊。因此,对铁路警察性质的论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渐明确。 (一)铁路公安机关的体制设置遵循了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原则 铁路公安机关的设置大致分三级,即在铁道部设立公安局,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设公安局,在铁路分局设公安处,铁路分局以下,根据工作需要设乘警队、公安段、公安科,在车站、货场设公安派出所。与其他公安机关相同,铁路公安机关在领导机制上也实行双重领导。 我国的警察机关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之外,都实行双重领导,即业务领导、人事任免、经费划拨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上级警察机关领导下级警察机关的警察业务和指导警务工作;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协调同级警察机关的警务活动,任免、奖惩警察的人事安排和成绩过失;警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基本上由各级政府核定拨给。这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也被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在业务上由上级公安机关直至公安部垂直领导,在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经费划拨等方面由各铁路局、分局自接领导管理。这种格局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并沿袭下来的。这种设置恰恰体现了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运输部门的行政性质,即使是在l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既然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铁路运输部门被当做政府的职能部门,那么在这个行政管理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警察机关,在理论上还是可以成立的。至于铁路运输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逐步企业化,并不能改变铁路警察机关为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模糊认识仅仅是缘于历史与现实的冲突罢了。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大,国有

文档评论(0)

zw404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