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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诉理论诉讼标的诉权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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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诉理论诉讼标的诉权资料

王辰璐 2014法学法硕 201431120;作为动词的“诉”;作为名词的“诉”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实体主张的要求 具体阐释如下: (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其直接目的是请求法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诉是当事人请求“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以此区别“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2)“诉”是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提起的。 首先,诉是原告提起的,法院等不得代替当事人提起诉讼,否则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和违反了司法的消极性。但是,在法律允许诉讼担当的情形中为了维护公益或者民事实体争议主体 的实体权益,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这种情形并不构成对实体争议主体诉权的侵犯。 其次,在“诉”中,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即原告和被告均须是具体的或明确的。 最后,在“诉”中,原告与被告处于相互对立状态 (3)特定的实体主张,构成诉、诉权和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 ;我国传统理论中的“诉”;二者的关系;二、诉的要素;诉的要素的不同学说;在此,采取三要素说,一个完整的诉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三、诉讼标的; 1.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是最早阐述诉讼标的理论和识别方法的学说,其代表人物是赫尔维希。 主张识别诉讼标的的多寡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所规定的的实体请求权为标准。认为诉论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到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 5.新实体法学说 。人们最终认识到要完善诉讼标的理论,必须由诉讼法学者与实体法学者共同努力。这种学说仍强调诉讼标的与实体法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但是却摒弃了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即为一个实体请求权的陈旧原则和观念,而是以事实关系为判断实体请求权的关系。 6.诉讼标的理论的现状,现在仍无统一的诉讼标的理论出现,争论不休。 我国的所采纳的诉讼标的理论是给付之诉的识别以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则以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理论的实践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功能;四、诉权;(一)诉权的概念和内容;(二)有关诉权的几种学说 ; (一)私权诉权说;(二)公法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说。 主要观点:该说主张诉权是公民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实施司法行为(审判行为)的权利,且系公法上的权利。诉的提起,是此项权利行使的形式。诉经提起后,受诉法院即对该案负有依诉讼法及实体法的规定为审判行为的义务。 缺陷:不合乎逻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一旦开始,即使不寻求“诉权”,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 (三)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的功能 ;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2、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五)对诉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诉权的保护: (1)加强对诉权的观念认识。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视和懂得如何运用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完善立法,从制度上加强对诉权的保护。要为纠纷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3)在司法实务中加强对诉权的保护。确立审判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使审判人员尊重当事人行使诉权,并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提供方便。对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权的相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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