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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讲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第二部分 股权变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三部分 2012年新政策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一、境外劳务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境外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问题 凡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虽然形式上这些聘用人员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雇员,但如果聘用其工作的中国企业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中国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如果中国境内企业构成了派遣人员的真实雇主,则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关于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1)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2)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3)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支付的该项报酬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存在一定联系,例如,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5)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二、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无住所人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再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期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例:某美籍个人2012年8月来华,2013年1月取得2012年度全年奖金RMB10万元,全年奖金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00000×20%-555=19445元 19445×5/12=8102.08元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三、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当月同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受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当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应将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别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境内外工作天数划分税款,计算应纳税额。前期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例:某企业派员工到境外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19日起该员工在境外任职,当月境内企业支付其工资3000元,境外企业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12000元,当月该员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12000-3500)×25%-1005〕×18/31+〔(3000+12000-4800)×25%-1005〕×13/31=1733.71元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四、企业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确定问题 企业通过签订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雇员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 号),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前期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五、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时被当地税务部门附征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抵扣问题 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其在异地施工缴纳的附征或者查实征收税款,不允许在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在异地按高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附征其个人所得税;按低于附征率2‰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个人所得税。前期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汇算政策 六、建安企业实行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若企业兼营多个营业税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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