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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析及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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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 汪程 ?? 发布时间: 2010-07-30 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在审理过程中,工作粗、浮,较少考虑执行的因素,对本应该熟悉、掌握的案件细节及争议标的不去深入了解;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不采取,不重视。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主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而审判人员既不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也不教育被保全人,以致造成义务一方把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他处,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却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4.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各法院均有自己的执行队伍,在执行中各自为战,但因人员编制的原因,相对于日渐增多的执行案件和日渐狡诈的被执行人,执行力量更显不足。既然如此,更不可能腾出手来协助其他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对于本地案件的执行,又因体制等原因不敢放开手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执行难。 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的执行难。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本应有自觉履行义务的基础。但是,相当一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却不能自觉履行,反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调解书送达后就生效。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审判人员图简单、省事、省力,注重调解结案;也有的审判人员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行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没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取其合理部分,虽然达成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此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便会遇到困难。有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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