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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于的学科门类授予。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位申请   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办理。 第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对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系)组织专人逐个审查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课程学习或毕业实践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3、在毕业前,未通过国家大学四级英语标准化考试者; 4、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有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建筑学专业为23学分)是经过重修而取得学分者;英语重修学分计算作如下规定:凡在二年级下学期或提前通过英语四级标准化考试者,其学习期间的英语重修学分不统计在内,在二年级下学期以后的时间通过英语四级标准化考试者,英语重修学分应统计在累计学分内;   5、曾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批准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6、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七条 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学位申请   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到学位办公室领取学位申请书,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供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1、硕士学位申请书;   2、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   3、课程考试成绩;   4、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5、系(所、室)的审查意见;   6、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及评分表; 7、论文答辩会及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 8、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审查中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在学期间受到学校党、政、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未修满规定学分;  3、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学位课程合格标准为75分);   4、考试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5、论文答辩虽已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作出建议性决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语种由学位申请者自定)。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者为合格。学位课程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及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准予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具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论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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