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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荻港海螺集体合同.doc
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杨湾村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
职工人数: 10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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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8月
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制定各项标准。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代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讨论、集体协商权;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评议权。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和本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代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体素质。
第七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并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第九条 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依法申请处理的权利。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依法组织招聘,招聘职工应当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管理和争议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会有权利监督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内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应由企业负责制作并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作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 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工资与效益挂钩。根据工资考核办法,公司每月15日以现金(人民币)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提前半月支付员工当月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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