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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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docx

两高解读《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条文 本期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作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答记者问。 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 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周永康、薄熙来、刘志军、蒋洁敏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解释》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之后,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需明确处理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贿赂犯罪的对象过去主要是财物,现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者收受这些利益的行为能否以行受贿犯罪处理?又如,在受贿犯罪当中,过去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贿赂,现在一些案件当中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着特定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受贿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和打击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是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统一意见。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其特殊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存在意见分歧。比如,作为受贿犯罪的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应如何理解,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等能否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如,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见被告人辩称贪污贿赂款物用于公务支出等情形,这些情形对于定罪量刑究竟有没有影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关系到依法惩治腐败的实际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对当前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筛选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及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制定了本《解释》。 ? 三、《解释》遵循的原则 《解释》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突出依法从严。依法从严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贯原则,《解释》通篇“严”字当头。集中体现在:一是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三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四是严密法网,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五是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六是从重打击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受贿犯罪,明确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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