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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农村住宅规划设计与建设标准研究》(2008BAJ08B00)
《村、乡及农村社区规划标准研究》(2008BAJ08B09)
成果三十六项,第三项
乡规划标准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11 年12月前 言
根据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村、乡及农村社区规划标准研究》(2008BAJ08B09)要求,课题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乡域居民点体系和发展布局;4.用地分类和计算;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居住用地规划;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9.综合交通规划;10.公用工程设施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环境规划;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 勇、吴之凌、师武军、李 艺、杨贵庆、汪 勰、
赵志军、赵之枫、高文杰、刘运琦、龙丽民、张志国、
李 宇、 王 炜、郑占秋、高朝暄、赵 亮、范 玥、(待补充)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乡域居民点体系和发展布局 3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7
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
6 居住用地规划 13
7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14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18
9 综合交通规划 19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21
11 防灾减灾规划 28
12 环境规划 33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6
附录A 用地计算表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1
附:条文说明 39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乡规划,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乡规划
1.0.3 编制乡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乡。
2.0.2 乡域乡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乡政府government of township
乡人民政府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2.0.4 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镇村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县城、镇(乡)、村庄群体。
2.0.6 乡域居民点体系 township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ship
乡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群体。
中心村
乡域居民点体系中,兼为周围村服务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3 乡域居民点体系和
3.1 乡域居民点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乡域居民点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乡域居民点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分析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划定乡政府驻地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4 划定域空间管制分区,空间管制。3.1.3 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大、中、小型级。
在进行乡政府驻地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表? 规划规模分级(人)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乡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 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n---规划期限(年)3.2.2 乡域人口和乡政府驻地人口规模应以县域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乡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乡域居民点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 乡政府驻地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表3.2.3 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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