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时代为己任 以严谨为基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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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代为己任 以严谨为基石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9年11月28~29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市江苏省会议中心(钟山宾馆)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协办。会议研讨主题为“金融危机与经济法”。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教授,南京大学副校长潘毅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方南先生,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出席了会议。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顾问、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代表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发来了贺信。参加会议的有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会员、以及来自全国主要高校、研究机构的经济法学者三百多人。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高度评价了经济法学界在协助政府应对金融危机中的积极作用,并且希望各位经济法专家学者在此领域研究出更多的优秀成果。主题报告彰显经济法学家的责任情怀与时代使命(一)杨紫烜教授报告:探讨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报告提出当前的危机性质既是金融危机,又是经济危机,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其中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其产生的主要根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必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依法完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一是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二是依法完善计划调控。经济结构要合理,生产不能严重过剩,内需与外需应合理,投资与消费比例不能失调,要扩大居民消费。三是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国家要发挥财政的分配收入功能,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四是依法完善金融调控。中央银行要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正确处理货币供求关系,维护金融稳定,充分发挥金融调控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一是依法实行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二是依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多年来,外资在我国不断提高股权控制率和市场控制率的同时,往往采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三是依法加强金融监管。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维护金融稳定,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二)漆多俊教授报告: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报告从四个层面分析了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问题。第一个问题:经济法同经济危机的关系――密切渊源的关系。经济危机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作为国家调节的法律即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因。此次金融危机,其诱发原因以及在危机中各国“救市”措施,都同经济法密切相关,各国经济法立法得到加强,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中调节机制二元化的需要,是实施国家调节的需要,这是社会化引起的调节机制的变化。第二个问题: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分析。市场缺陷本来是市场所固有的,问题是现代国家不能放任它,而应当予以适当引导和约束,即进行“国家调节”,以克服市场的消极后果。第三个问题:各国救市中的措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都全面地运用了“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立法也分别包括了“三构成”。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各国广泛运用了国家调节方式。如美国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求助计划及相关立法,实行了扩张性的金融政策,小布什签署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奥巴马颁布了《美国经济恢复与再投资法》;市场规制方面,美国对金融机构采取求助与监管并举的措施。在国家投资方面,各国或者以财政资金收购那些濒于困境和破产企业的股权,实行国家控股;或者国家直接投资兴建某些建设项目。第四个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的国家调节、救市措施一向很发达,一下出台了四万亿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但问题在于救市措施的出台并没有相应法律出台。国家经济调节的活动不能不纳入法治,特别是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三)史际春教授报告: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报告提出:政府运用财税手段得心应手,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在发达国家,财税法也是“龙头法”。明确此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还关系到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什么样角色,事关一国经济力量和民族兴衰。在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仅靠维护市场机制是不足以使市场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首先,市场和竞争的本性暨优越性是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周期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劣汰”和周期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其次,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存在着不及或不能的领域。市场经济依赖社会成员的营利冲动,因此不能盈利或难以盈利的事业、产品就不可能由市场来提供。如果这样的事业、产品为社会和人民所需,政府就不得不担负起该事业,承担提供相应产品的责任。最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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