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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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 时间:2014-01-02 06:55:00作者:赵秉志 袁彬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应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代替   ■防范冤假错案,应加强对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规制   ■贪污贿赂犯罪要扩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单纯利用闲置资金的高利贷行为,无需刑法介入   2013年注定是我国社会和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国在刑事法治领域积极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强化了腐败犯罪的治理。以此为契机,本年度我国刑法学界加强了对刑法相关重大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刑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2013年度,刑法学界针对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问题,适时推进了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刑法应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死刑改革等热点理论问题的研究。   一、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是近些年来我国刑法适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2013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将此作为理论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本年度,论者们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研究该问题:(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缺陷。有论者认为,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衔接上存在着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等不足。也有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在与部门法的协调上存在过于强调国家本位、忽视规制手段的综合性、立法过度与立法不足同在的缺陷。(2)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有论者认为,处理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冲突应当遵守法治原则及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则,控制刑法尺度,加大相关部门法保护力度,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构造“严而不厉”的合理刑罚结构。毫无疑问,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更关系不同社会治理手段的选择和权利的保障。基于刑法谦抑的基本立场,刑法应当在与相关部门法保持良好静态衔接的前提下做最大化的退让。   二、刑法解释视角的转换   2013年度,有不少论者尝试从不同的视角研究刑法解释的立场和方法问题:(1)刑法解释的知识转型视角。有论者认为,刑法知识转型促进了刑法自主话语系统的重建与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构筑了刑法解释理论共同的对话平台。反形式主义成为实质刑法解释论的基本特征和现实需要,但其过多进行法外因素的实质考量,容易侵蚀刑法规范的安定性、自洽性和法律的自由价值。(2)刑法解释的刑罚积极主义视角。有论者认为,立足于刑罚积极主义的立场,刑法解释应根据社会一般人是否会对某种解释结论产生“明显突兀感”来区分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以促使刑法在调整社会矛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3)刑法解释的实用主义视角。有论者认为,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催生出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的统一、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以及系统性后果与个案性后果的统一。对于实用主义刑法解释,应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以保障解释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笔者认为,不同视角的切入有助于刑法解释研究的深入,但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只是手段,合理的解释必须建立在正确价值观念之上,并以结论的可接受性作为评价解释合理性的根本。   三、犯罪构成的定位与关系   2013年度,关于犯罪构成,论者们重点探讨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定位及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1)犯罪构成的理论定位。有论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但非成立犯罪的最低标准。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犯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曲解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人为地将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割裂为两个独立、前后衔接的步骤。(2)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的关系。有论者认为,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的关系是解决犯罪构成论体系争议的重要方面。我国应当将正当行为纳入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研究范畴。也有论者立足于刑法的司法立场,认为应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重新解读犯罪概念,改造犯罪客体范畴,“超规范出罪事由”不能游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外,而应全部吸收于出罪评判机制之中。应当说,犯罪构成体系和犯罪论体系在刑法理论上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从犯罪论体系上看,正当行为无疑是其基本范畴,但从犯罪构成体系上看,应否将正当行为纳入其中则值得商榷,有待更深入地研究。   四、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应对   2013年度,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劳动教养的审批,且在年底从立法上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如何合理处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留下的法律空当,论者们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刑法探讨:(1)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改革方向。有论者认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我国应实现保安处分措施的法治化,在形式上明确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定位与权力归属,在实质上贯彻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原则。也有论者认为,应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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