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华外审结算审计制度(修改版本: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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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华外审结算审计制度(修改版本:卢)

江苏地华实业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公司结算规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统一、明确的依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暂适用于地华实业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外审对象、内容 第三条 外审的重点对象是地华实业集团工程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工程签证、变更、材料清单等。 第四条 外审的目的及要求: (一)保证按照合同计价原则进行结算; (二)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三)保障施工单位与我司合作的诚信; (四)核查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各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确对待审计结果。 第三章 外审结算流程 第六条 项目工程结束后由项目部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请进行结算。 第七条 分子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对结算资料初步审核,确认无漏项后上报分子公司预算部,由分子公司预算部负责初步结算并对结算结果予以书面签字确认(确认金额需施工单位签字确认,不得遗留有未解决的争议问题),上报前如有漏项由送审项目项目公司总经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分子公司合同预算部在进行初步结算后,提交的所有结算相关材料,在确定资料的完整性后,将送审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施工、安装类结算资料交予总经办。结算资料如有遗漏,由分子公司合同预算部和项目总经理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送外审的资料必须须按照08年元月发行的《江苏省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咨询指导规程》中的第34-36页中的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如有调整,集团相关部门或总经办将在第一时间通知分子公司合同预算部。目前执行的清单标准可见附件。 分子公司合同预算部送审的资料结算金额不允许随意更改,若金额在送审后的时间内(包括退审、复审)被随意更改,集团将对更改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总经办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日内送外部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对于分子公司及项目部上报的结算资料,如若由于资料不完整导致外审单位无法审计或资料退回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分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负全责。期间,总经办所发相关内部联系单和文件,接收部门或个人不得拒收或拒签,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回复。拒收或拒签者将上报集团,在3日内严肃处理。 第十条 外审单位在25(对造价小于等于壹仟万的工程在25日历天内,壹仟万以上的工程另行协商)天内出具审核说明,并直接且仅和分子公司总经理进行沟通,明确结算是否存在问题。 (一) 就存在问题的结算分子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指派的专人需要在收到书面意见7天内和施工单位沟通并全部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回复审计单位。沟通期间,问题不得交其他部门代办。 (二) 遇特殊情况,由分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进行协调决策处理。 (三) 外审单位收到书面无保留性意见回复,在2日内出具定案单。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接收定案单于5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手续(不得复印),并回交给外审单位。 (四) 外审单位在收到盖章原件的定案单,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五) 审计无问题的结算,直接按照第十条(三)、(四)执行。 第十一条 外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结算资料送与地华实业集团总经办,总经办于1个工作日内交地华实业集团合同预算部作审核分析,审计报告留由总经办转交档案室保存。 (一) 集团合同预算部对外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复审。 (二) 集团合同预算部在收到外审结算起15天内出具审核说明,并直接和分子公司预算部、外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已送外审计的结算是否存在问题。 (三) 就结算复审存在的问题,分子公司预算部需要在收到书面意见7天内和施工单位沟通并反馈沟通结果,如确定有核减,必须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四) 集团合同预算部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特殊情况须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并派专人监督下方可进行直接谈判。 (五) 复审存在核减且确认后,由集团合同预算部报分子公司预算部处,同时,将外审、复审核减确认单的复印件交与地华实业集团总经办留存一份。 (六) 总经办在收到外审、复审核减确认单7天内,负责对审计单位进行集团复审核减额三倍的赔偿处罚的落实和对外审单位核减额100%的费用支付。同时,总审核核减额确认金额的 %由分子公司预算部负责赔偿,其他的 %由送审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赔偿(具体赔偿事宜由集团相关领导决定)。对审计出问题但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项目部按20%进行赔偿。期间,相关财务负责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总经办,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周内完成所有审计问题的赔偿事宜和和支付外审单位的审计费用。 (七) 审计结束后,项目付款由分子公司预算部协调财务部门进行相关付款,不得无辜拖欠,有特殊情况需向分子公司总经理汇报请求批示并在总经办和财务部备案。 (八) 如集团合同预算部对外审结算复审无异议,则在收到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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