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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处理指南方案
海事调查处理指南 主讲人:郑中义 第一章 总则一、海事调查与处理性质 1.海事调查与处理的定义 (1)海事调查:根据事故的性质,从水上交通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通过调查取证,分析“人—船—环境”诸因素与事故的关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诸因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 (2)海事处理:在海事调查的基础上:编写海事调查报告书,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当事方的责任;对海事负有责任的人给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建议. 二、海事调查与处理的性质 1.海事调查 (1)是海事机构的一项行政法律责任 (2)是一种准行政行为 2.海事处理 (1)是海事机构的一项行政法律责任 (2)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有关当事方的处理) 三、海事的分类 1.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条件:(1)发生在船舶之间或船舶与移动式平台之间;(2)有接触;(3)有损害 2.触碰:指船舶与固定特或浮动物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如与沉船\岸壁\桥墩等. 3.浪损:指一船产生的波浪,作用于他船或设施等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4.触礁:指船舶与礁石接触或搁置在礁石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5.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6.火灾或爆炸:指船舶或设施遭受雷击\爆炸\火烧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7.沉没:指船舶不论何种原因,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力而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1/2以上的事故 8.机损:在航行中发生的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9.其他事故: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海事信息来源 1.事故当事人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等的海事报告 2.VTS中心 3.搜救协调中心或搜救中心 4.政府有关部门 5.新闻媒体 6.港口或引航部门等的报告 五、海事调查处理的管辖 1.交通部海事局组织对重大海事或认为应由其负责的海事进行调查处理 2.各级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海事进行调查处理 3.在海上发生海事,由船舶第一到达港口的主管机关负责.如存在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的,以最接近事故发生地的第一到达港的主管机关负责,其它的协助调查处理 4.对管辖不明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确定 5.我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的海事,由船籍港主管机关负责 6.持有我国证书的人员在境外的外国籍船上发生的海事,由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负责 7.涉及到有实质利益国家之间所进行的相互协助的调查,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 六、主管机关及调查人员的权利 1.主管机关 (1)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2)发生涉外海事时,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担保 (3)根据需要临时滞留船舶,但最长为72小时 (4)当事故船或设施发生事故手续未清时,有权禁止其离港 (5)当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规定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处理,或根据情况处理 (6)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7)根据事故的原因,当有必要时,责令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限期加强船舶或设施的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注意:对船舶的滞留 2.调查人员的权利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等船舶法定记录和航行仪器的性能及其它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对上述资料可复印或复制,并可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4)检查船舶\设施的有关证书\人员证书,确认船舶的适航状态或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事故的损害情况及人员的伤亡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及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七、调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调查人员应随时做好准备,携带一公事包内应准备好下列物品: 1.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 2.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 3.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表格若干份; 4.照相或摄像机; 5.海事调查处理指南; 6.皮尺\小刀等工具; 7.手电筒; 8.封口的透明塑料袋; 9.手套等 第二章 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海事调查中的证据,是证明海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必须是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 (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二、证据的搜集 1.搜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1)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搜集证据过程中的合法性; (3)从系统的观点上收集证据; (4)应在收集证据之前深入研究海事报告书; (5)证据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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