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规程(热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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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程(热机——)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 号 我部1962 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 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 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 年1 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 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 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 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 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 年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 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 年,其中一些条 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 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 年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通则 第1 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 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 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 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 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 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 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 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 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 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 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 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 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 程的贯彻执行。 第7 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 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 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 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 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 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 (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 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 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 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 必须恢复原状。 *第13 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 高栏杆和不 低于100mm 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 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 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 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 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 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 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 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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