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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族职业院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进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和《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公开招聘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公开招聘分为编制内招聘和编制外招聘(即院聘)两种形式。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全院宏观管理与用人需要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院聘人员要严格控制岗位和人数。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招聘时要成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工会、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原则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编制外招聘的留校应届毕业生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一般应为35(含)周岁以下,招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招聘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七条 学院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等方式为特定人员设立特定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应聘学院任何岗位。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申报招聘人员计划及岗位相关要求;
(二)人事处核定编制及核实岗位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提请学院党委或行政上会讨论(辅导员招聘和引进人才上党委会);
(三)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四)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组织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资格审查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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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公示考试成绩及名次;
(六)考核;
(七)体检;
(八)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召开书记、院长联席会,确定拟聘人选,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九)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十)履行备案等人事管理规定程序;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院公开招聘各类人员,应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编制年度各类招聘人员计划,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报学院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年度招聘人员计划通过后,学院制定招聘方案,报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情况简介、招聘岗位、专业、数量及相关待遇等;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考试的时间、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等;
(五)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含笔试加分政策及办法,笔试和面试折合后相加总成绩相同人员的排序方法);
(六)考核、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七)拟聘人员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八)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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