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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直其他事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景德镇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市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上年度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保、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各事业单位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专项核查。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根据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绩效工资2010年人均1.3万元,2011年人均1.6万元;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010年人均0.975万元,2011年人均1.2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线。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60%,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济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考核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可以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中纪委《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市直全额及差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年度实际发放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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