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088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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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08816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露天矿的安全管理执行公司和能源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露天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及奖罚对应的原则,实行重奖重罚。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重奖。对于在工作中责任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后果但性质严重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安全生产形成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落实、有考核、有总结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六条 安全工作要从“小事做起”,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按照《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认真组织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采取反事故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及时反馈、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第七条 发生事故将根据规定进行认定。对虽未造成事故,但后果严重的事件按“未遂事故”进行认定。 第八条 露天矿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露天矿的安全罚款,用于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露天矿对“三违”人员依据此规定采取针对性处罚办法,也纳入到安全生产考核之中。 表彰和奖励 一、安全目标奖 第十条 露天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矿再下达各段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矿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以上安全生产目标。各单位应根据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各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章、落实措施,发现或处理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人员,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个人贡献大小,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能够积极组织设备抢修、处理故障、重点工作安全措施落实较好并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由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奖励意见,报分管矿长批准,根据单位贡献大小,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下发的安全奖金,不作平均分配,按矿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取消或扣减安全奖励资金。 三、安全生产先进奖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 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每年年末矿推选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队组、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矿不再进行单独评比。 第十七条 推选条件 1、先进集体: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段、班队组; 2、先进个人:全年无违章、无违纪、积极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推选上来的先进班组、先进集体由矿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差错班组”的创建活动,矿年终进行评比,奖励人均100—500元,班组长500—1000元。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及以上争得“三无班组”的,矿将给予重奖。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矿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执行公司的处理意见。涉及的事故罚款以及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严于本规定的,按照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涉及本规定两种以上处理条款的,相关条款同时适用。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上级认定的特大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执行能源公司的规定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或火灾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的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部门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身死亡(非生产死亡)事故,除了执行公司对矿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矿将取消事故单位全员半年的业绩工资、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责任单位月份承包费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重伤的扣罚事故单位月份承包费5万元,扣罚责任班组及以上单位领导6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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