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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讲义研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T189-2010);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1吨)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产权单位的职责;5、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6、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7、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产权单位的罚责;起重机械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不予备案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备案注销手续。 ;安装与拆卸管理 ;安装单位的安全职责;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意见要求:
安拆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工不少于2人;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166号令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办理告知手续;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及验收 ;2、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鉴定结论。检验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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