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课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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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课笔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课笔记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课笔记绪论一、法学的概念P21.人文主义:主体性社会科学——突出人的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研究。狭义:自然科学、(可证伪、纯然客观性、普遍性、可重复实验)。法学中的科学:意识形态是否会影响科学性?强调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前见2.法学的研究对象:专门以法律现象。法律现象(1)纵向:历史、现实深→浅,规律、原理、方法法律的会法性:由上天→宗教、传统等(2)横向:表现为理想法→现实法→法律实践的动态过程永远存在,表现到现实中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理想规则法规实践法律与社会:以规则为中心,但也要将规则致入社会中。3.法学的属性。(1)法学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价值中立性:主体在研究时,应摆脱其自身偏见。也称为“无价值”。两难追求中立性,超越。实际中,不可避免意识形态。(2)法学具有应用性与思维性的统一是否要追求实用性?思辩性应以应用性为基础,但又要超越其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理、法制史、比较法等民法、形法等(3)法学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本土性、普适(世)主义超越特定文化背景。大多数的具有地方特性,但若不具有差适性,是否还能被称为理论?否(4)法学的解释性与建构性的统一。规化、指导未来巩定已有的社会关系,而非影响,改造社会关系更多行为解释现实,而非构建现实4.法学作为学术/学问的知识层次问题↓(1)知识的层次——最浅(2)技艺的层次(艺术化、成为一种享受)(3)道(思想、智慧、精神)的层次二、法学的研究方法1.原则:注释法学追求理解、阐释分层次、追求一种精确性、可重复性、追求因果(1) 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相结合、原则(2)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原则从个人出发→确保个人的利益整体主义→每个个人只能在整体下存在、发展。整体具有优先性(3)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原则逻辑依附于历史从历史中找出其内在的逻辑(4)实证分析与评价性分析相结合……↓↓超强围绕法的理想状况(应当是什么样的,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基于现实/某种理论,来评价现实利益。(5)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建立←研究者与对系之间,在互动关系中,通过先对评价的调查,体验分析,对某一项系作较全面,深入的分析、以归纳方法为主定量:对法律现象中可量仪表仍进行测量、统计,对各重问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以达到对其本质的把握。2.具体研究方法分类:(1)反思的方法(哲学、本体论一本质论、价值论……)、阶级分析方法(反思+经验)↓对思想的思想,对认识的认识。超验的方法(总体性的反思)(需有扎实的经验基础)(2)经验的方法:强调对现实中各种各样可把握的经验的研究(社会主义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社会学(3)形式的方法(逻辑分析、语言分析方法注释的方法)语言。并非固定的意思有时也不能完全表达人的意思强调语言的背景、语境巴特(美):语言分析学派语言概念的清晰与否语言的对应性弥补漏洞——注释(与语言分析有交叉)三、法理学的概念和功能最早由日本翻译来→法的理论→追求法的独立性→法理学(阶级性、政治性)但并不能完全超越政治性,法也有意识形态性要求,具有较明显的理性主义趋向人运用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断。理性的能力,运用理性进行判断、生活的自由理性:意志属性,可控制人的感性、本性。人的衡重、计算能力;超越现象,把握本质的能力。(4)主张社会契约论,以个人的理性同意,作为建构和论证政府和法律的合法性的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在人类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一样,从自危,生活在恐惧中,生存压力大。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然的自保权力。合法性来自于个人的同意。个人将自己的权力让于国家,不待收回,国家有一切权力。(类似于现代的股份公司,股东的收益权)洛克→让出一部分权力,可收回,个人有推翻政府的权力。合法性:正统性,(正当性)有根据,有权威(5)以自然权力为核心,突出个人的权力和自由,有个人主义取向,因有的天赋人权,不可剥夺。核心:确认一些自身权利不可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性质:自然权利→法律上的权利(以前者为根据)(超越法律的权利)‖天赋人权:权利本身的神圣性。自然是与人,社会结合的自然,不可克俭的权利。个人主义取向:每个个人的利益、权利、个体在公共体中的地位、位置,适应了新光市民阶级的要求。代表人对法的理想追求,——自然法。2.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19世纪中期,自然法理论逐渐衰弱。实用价值降低,本身理论缺乏实证基础,实证主义:利用科学理论证明问题。形而上学,motaphysics(后物理)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奥斯丁、卡尔森、哈特、(奥)主张(特点):(1)法律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命令或一套独立的规范体系。(卡、哈)法律:硬性规定,权利性的规定。(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Lawasitis.Lawas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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