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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授予作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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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
9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訂(93.6.09)
96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96.9.26)
一、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本校各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之系(所、專班、學程),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規章之規定,訂定研究生修業規章,循序經所屬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研究生修業規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1.入學資格:至少包含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轉系所組規定。
2.修業年限:至少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最低及最高修業年限。
3.修課規定:至少包含應修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抵免學分規定,其中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修學分數,應說明是否包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前已修習之學分。
4.論文指導規定:指導教授之敦請與更換。
5.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
6.學位考試之條件與程序。
三、本校碩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各系(所、專班、學程)並得依其特性需要,提高該系(所、專班、學程)之最低修業年限。
四、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並通過獲得該系(所、專班、學程)碩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五、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六、本校各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系所專班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專班、學程)務會議或專班委員會訂定之。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七、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1.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獲得應修學分數。
2.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獲得該系(所)博士學位所須通過之其他考核規定。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八、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系(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內外委員均各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
九、本校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2.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3.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4.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5.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6.系(所、專班、學程)研究生修業規章中列明之其他規定。
十、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十一、於1月31日或7月31日前通過論文考試,未能於次學期二週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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