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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夏商
(一)夏
1、夏标志国家和法产生的三个标志:?世袭制取代禅让制?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国家机构和 公共权力系统形成
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
?宗法伦理性质,家国一体
?礼刑并用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
立法
不孝、违命、昏、墨、贼、杀、皋陶、“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商
1、立法
1)誓: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
诰:王或权臣对下属官员发出的命令、指示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出的命令
乱政、疑众
三风十愆
官吏有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
淫风:贪恋财物、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贤德,近小人
商确立五刑体系
宫刑在北齐时正式废止
一.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 礼与刑
1. 礼: 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 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2. 礼刑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3. 吕刑(甫刑)
记载了穆王命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
(1) 政治性犯罪: 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 渎职罪: 五过: 惟官(畏权势)、惟反(报私恩怨)、惟内(亲属)、惟货(贪赃枉 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 刑罚
(1) 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
3. 刑罚适用原则
(1) 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 老、幼、蠢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过失、不知、遗忘;
过失——眚;故意——非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 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三刺 一群臣 二群吏 三万民
(4) 宽严适中原则
(5) 因时因地制宜 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平典。
(6) 上下比罪 类推
(7)同罪异罚 宗法等级制度 八辟之义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买卖 傅别:借贷
大市以质 奴隶、牛马 小市以剂 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
婚姻:三大原则:—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卜得吉兆后与女家定婚
纳征/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 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商议婚期
亲迎:迎亲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宗法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 司法制度
1.大司寇 小司寇
2.刑——狱 民——讼
断狱 听讼
钧石 束矢
五听 一曰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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