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團體私人-太魯閣國家公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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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補(捐)助團體私人公款作業規範修正(核定本) 核定日期: 內政部99.02.02.台內會字第0990018273號函准予核定 規 定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執行「內政部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以提升補(捐)助案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處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二、本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公款,以下列類型之案件及用途為限: (一)第一類:補助轄區居民整建住宅,以配合國家公園整體景觀,創造本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整體之協調者。 (二)第二類:為協助設籍園區內(含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和平村、崇德村、秀林村、景美村、南投縣仁愛鄉榮星村)居民,其子女就讀各級學校努力向學,能整體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保育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工作,補助獎助學金者。 (三)第三類:為獎勵補助本園區周邊各級學校、在地社區團體推廣生態保育活動及住民傳統文化發揚之培力計畫,整體提升宣導國家公園保育自然與人文教育成效,補助部分活動經費者。三、補(捐)助對象: (一)第一類: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二)第二類:設籍園區內含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和平村、崇德村、秀林村、景美村,南投縣仁愛鄉榮星村居民,其子女就讀國小(五至六年級)、國中、高中(職)暨大專校院以上努力向學,其中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暨大專院校及研究所之學生(不包括公費補助、空中大學、社區大學、各類在職、函授班(含學分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延畢學生等)。 (三)第三類:本園區周邊相關之各級學校或已立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四、補(捐)助條件或基準: (一)第一類: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二)第二類: 1、第二點第二款指定地區設籍二年以上之學生。 2、申請人在學學業及操性成績均良好。 3、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符合前兩目條件,且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團體主辦之成績名列前三名,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4、錄取大專以上學生,指當年度考取大專以上學校並完成註冊者(僅限申請一次)。 (三)第三類: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生態保育解說及傳統文化發揚活動、培力研習訓練等,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第一類: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二)第二類: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逕送本處辦理: 1、前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正本。 2、學生證影本一份(已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3、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若為單親、低收入戶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特殊才藝獎助學金:準用前目規定,並檢附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錄取大專以上學生,檢附當年度完成註冊證明文件影本。 6、依申請表所示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供審核通過後撥款入戶使用)。 (三)第三類:申請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處提出申請,活動計畫書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科目用途(惟不得用於設備之採購),以實地之訪價核實編列,如有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亦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六、審查基準: (一)第一類: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二)第二類:由本處組成審核小組,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標準審查,並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決議發放名單及金額。 (三)第三類:由本處審核所函送計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參酌其以往辦理之績效及與本國家公園業務互動之情形,依據下列原則簽陳處長核可: 1、活動辦理:舉辦與本國家公園相關之生態保育宣導活動(含各項展覽及表演等),每一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可專案簽核酌增次數。 2、培力研習訓練:辦理與本國家公園生態景觀、傳統文化相關之研習或訓練,每一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可專案簽核酌增次數。七、作業程序: (一)第一類: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二)第二類:本處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並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審核通過之學生名單,本處以書面個別通知。 (三)第三類:申請單位應於舉辦活動三週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應於一週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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