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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下同)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二)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虽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但未在暂缓注册期满5个工作日内报到者;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拒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虽申请,但不办理有关手续者;
(七)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八)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节 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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