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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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PAGE 1 PAGE 19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六: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 、 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XX%(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并向 、 、 、 等特定对象募集股份XX%,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发起人和特定对象募集者的数量之和,即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XX%,其余XX%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XXX XXXXXXX 发起人2 XXX XXXXXXX 发起人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出资情况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发起人1发起人2发起人3XXX合计第十四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公司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十六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事项行使职权;但对其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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