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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婚罪 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结婚(法律婚),建立事实婚姻。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3.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4.问: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再婚的,因为生活所迫,逃荒要饭,流落他乡重婚的,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5、关于重婚罪的诉讼程序 (1)不属于告诉才处理,也不属于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从实践来看,重婚案件可通过几种方式提起诉讼。受害人告发于法院;受害人亲友代为告发;妇联、民政部门发现有重婚事实,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有重婚事实,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李某(女)与王某登记结婚后,生活贫困,入不敷出。王某为了挣钱养家于1999年外出打工。起初,王某与家里联系尚紧,并按期汇钱回家,但后来家里逐渐与王某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托人打听,但仍找不到王某。一年后,李某因家庭实在太困难,便经人介绍又与张某结婚。后王某回家,气愤异常,遂提起自诉。 问李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五)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共同生活,指住在一起,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生活的行为。 (2)家庭成员,指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身份的取得通过婚姻方式或生育方式。如果不是家庭成员,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之间也不能构成虐待罪。(虐待保姆?) 2.行为方式表现为虐待,即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摧残、折磨的方式多种多样。这种行为必须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地进行,虽然每一次行为都不太严重,但这些行为结合起来,却会使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行为具有复合性。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徐行犯) 情节恶劣,才构成此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虐待而致使受害人重伤、残废甚至死亡的;虐待手段凶残的;对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 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抚养、赡养关系,而且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 4、划清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而后者则是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 (2)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而后者一次行为即可构成。 5.虐待罪的刑事责任:犯虐待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须告诉才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六)遗弃罪 1.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A.相互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B.受扶养一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 包括:(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3)因年幼、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此外不存在遗弃问题。 C.承担扶养义务的一方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包括一定的经济能力和一定的体力。 D.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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