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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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

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 篇一: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 南昌诚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贵司于2014年9月24日参加了罗湖区文体局“罗湖网球中心网球计时记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1356)的投标。 经查:1、贵司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投标规格”内容与参加投标的南昌鼎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完全一致,与参加投标的南昌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也相似;2、贵司与参加投标的南昌鼎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商务规格偏离表”第4条内容均为“产品均有出厂检验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该错误完全一致。 我局于10月28日向贵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罗财书〔2014〕2号),贵司书面签收,于11月13日收到你单位的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贵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贵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现对贵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贵司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5100元),请贵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500000080103)要求,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贵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nbsp; nbsp; nbsp; nbsp;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nbsp; nbsp; 2015年 1月14日 篇二: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事人:广州市雄城泛美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十三经济开发区 nbsp; 广州市雄城泛美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与 东莞市质量计量检测监督所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东采公〔2008〕513号) 的投标活动中,有提交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和第三项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文件、你公司参与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实验室系统采购(东采公〔2008〕70号 )的投标文件、关于广州市雄城泛美科学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两次调查笔录、关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调查笔录及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核实合同的复函》(烟财函〔2009〕15号)为证。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09年4月27日告知了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5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诉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47475.17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币47475.17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待报解市级预算收入 账nbsp; 号:275031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东莞市中心支库(行号011602015004) 请上缴时跟商业银行沟通,大额支付系统或者横向联网系统,需注明人民银行行号。 到期不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nbsp; 东莞市财政局 nbsp;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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