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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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中国山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2号 电话:0635-8361000 目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 二、发行本期债券的程序………………………………………10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文件………………………………………11 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7 五、结论意见……………………………………………………27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 2号新东方国际 B座 6层 网址: 电话:0635-8361000 传真:0635-8363000 - 1 -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关于 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2016)鲁万非诉字第7号 致: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6年度第一期 1年期3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派李意、邹洪荣律师就发行 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 关自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 2号新东方国际 B座 6层 网址: 电话:0635-8361000 传真:0635-8363000 - 2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 表格体系》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发表 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期发行行为以及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申报的法律文件, 并愿意作为公开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截止到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 订或其他变动。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5、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项,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因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有关财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数据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 2号新东方国际 B座 6层 网址: 电话:0635-8361000 传真:0635-8363000 - 3 - 的适当资格,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目的。 8、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于上述,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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