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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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 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 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于 2016年 4月 23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于 2016年 5月 25日出具的《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 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第一次反馈意见》中要 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于 2016年 6月 1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务所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年 7月 11日出具的 《关于上海五道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和查证的基础上,就《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 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于原法律意 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再重复 披露。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涉及的简称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申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文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全面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一)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账套、凭证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报告期内及 2016年 1-6月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201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元 款项 关联方 杜芳芳 科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性质 备用 金 其他应收款 0.00 4,000.00 2,839.00 1,161.00 北京今知 在教育科 技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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