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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VIP

关于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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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字第 02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号渣打银行大厦 7层 电话:021-6079 5656 传真:021-5887 885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字第 025号 致: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善之农的委托,根据与善之农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善之 农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善 之农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所律师已于 2016年 4月 28日出具了《北京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金沪证法意(2016)01字第 018号)。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 于上海善之农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 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了律师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善之农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和善之农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实查证,现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 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 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公 司特殊问题7) 1、报告期内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非经营 借方发 生额 贷方发 生额 性往来 科目 关联方 关联方类型 期初金额 期末金额 2014年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总经理 朱光大 250.87 245.00 0.00 0.00 11.02 0.00 239.85(注) 其他应 收款 上海甬 鑫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王守罡控制、朱光大 参股的公司 245.00 2015年度 其他应 收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总经理 朱光大 239.85 139.53 379.38 0.00 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甬 鑫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王守罡控制、朱光大 245.00 0.00 245.00 0.00 参股的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总经理 朱光大 王守罡 0.00 0.00 1.48 1.48 0.00 0.00 其他应 付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1071.17 1071.17 注: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朱光大 所欠公司款项与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枣庄善之荣所欠朱光大的款项在合并报表 范围内抵消,因此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项余额。 (2)关联方其他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及规范情形 A、形成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往来主要为善之农有限 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的备用金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其中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 系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临时性资金周转。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报告期内与关 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项已全部清理完毕。 B、规范情形 报告期内,资金占用的情形主要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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