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_.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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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中钢电商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中钢电商的委托, 担任中钢电商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挂牌有关 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挂牌事宜分别于 2016年 4月 19日和 2016年 6月 3 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年 7月 6日出具的《关 于中钢银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基础上,就《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 义相同。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第 二次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反馈问题 2: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 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 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情况: 关联方名称 时间 借入金额 归还金额 借款余额 2013.4.23 - 4,000,000.00 -4,000,000.00 2014.5.27 2014.5.28 2014.5.29 2014.5.30 2014.6.30 2014.8.4 5,000,000.00 4,000,000.00 3,800,000.00 500,000.00 790,000.00 3,000,000.00 - - - - - - - 1,000,000.00 5,000,000.00 8,800,000.00 9,300,000.00 10,090,000.00 13,090,000.00 上海中钢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 2014.10.9 2014.10.17 2014.10.21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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