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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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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西山汇 7 号楼 6 层(100041) 6/F,Building7,No.30,Shixing Street,ShijingshanDist,Beijing 10041,China Tel: (86)010 Fax: (86)010 - 0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众再成非诉字[2016]第 46号 致: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拓港 湾”)的委托,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迈拓港湾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 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6 年 4月 14日出具了《北京众 再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本《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迈拓港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1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和缩略语 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提交的 申请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 - 2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 3 -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关 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 在潜在的股权纠纷;( 2)对比公司管理团队的变化,说明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的持续 性、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 务具体内容的变化;( 4)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客户的变化情况;( 5)实际控制人 变更前后公司收入、利润变化情况。 【回复】: (一)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 1.经查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目前公司股东为王家琳、李倩,其中王家琳直接持有 公司 2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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