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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十二 工程验收与保修法规 12.1 工程质量验收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四、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 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 1、广义的质量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方面;狭义的质量验收仅仅指工程质量中间验收。 2、工程质量的中间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先报监理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与否。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一般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几个层次进行验收。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了解)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 1.检验批的评定与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两点要求,一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二是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分部工程的评定与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检验批。 (2)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 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4)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2.2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了解) 是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了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案例12-3 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2.3 工程质量保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各项目的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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