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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视为保险公司已知。 2.严格限制“相关情况”的范围。可用于抗辩。 询问事项须具体,不得是概括性的。如其他疾病(×)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Q1:如何区别故意与重大过失?注意代理人立场。 Q2:先解除合同还是先拒赔? 如何抗辩?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什么情况下会中止? 1.若合同规定了催交义务 2.若合同未规定催交义务 司法解释三第8条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 二、受益人约定不明的情况 一、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司法解释三第9条) 三、受益人变更(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四、多个受益人 五、受益权的转让(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司法解释三第14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提: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保险公司无须查明全部继承人,但应注意继承人顺序 审查事项:1、持有保单原件; 2、持有人为继承人 司法解释三第15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继承法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保险法第42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例:张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张乙为受益人。某天,张甲与张乙在同一车祸中死亡。 在确定死亡险保险金归属时,应推定张乙死亡在先。因张甲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张甲的遗产进行分配。在分配作为张甲遗产的保险金时,张甲是被继承人,张乙是继承人,因张甲是长辈,应推定张甲先死亡,保险金由张甲继承人张乙以及张甲妻子共同分配。张乙已死,此份保险金最后由张甲妻子全部继承。 假设张甲一家有张甲、张甲妻子、张乙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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