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问题讲座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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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问题北京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3、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市对计划生育手术假无明确规定,也尚未出台享受生育津贴的实施细则。 (六)其他待遇变化 在职参保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改由社保基金支付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2、丧葬补助费 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原规定: 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新规定:《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第二条 “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三部分 一、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一)外国人需缴纳社会保险;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企业承担的比例增加; (三)外地户口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将增多; (四)生育津贴计发方法的变化,将导致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职工的生育津贴减少,其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需企业补足。 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加大 (一)《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登记、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加收滞纳金 2011年8月,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颁布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三)执法检查 《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该通知将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方便职工查询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日益健全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该办法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为目的,对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采集审核、保管维护、查询使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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