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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术同意书的几点思考 摘 要 作为医师说明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手术同意书在一般手术治疗中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过去,在紧急状况下,家属通常都愿意术前签字以挽救家人性命。而肖志军案中,却因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这使我们产生质疑:当进行紧急医疗救助时,抢救生命为第一位,手术同意书的签定是否还有必要?本文从手术同意书的产生、作用及实施方式入手,分析了我国现今签字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对上面问题做出了解答。 关键词:手术同意书 知情同意权 生命健康权 法律救济 SEVERAL THINKINGS ABOUT SURGERY AGREEMENT ABSTRACT As an embodiment of doctors’ responsibility to inform the patients and the patients’ right to know relative information, surgery agre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when it comes to conducting operations. Under emergencies, patients’ families usually would agree to sign on the surgery agreement in order to save their loved ones. Nevertheless in the case of Xiao Zhijun, the pregnant woman died because her families refused to sign. This incident triggers controversy: is surgery agreement still compulsory when saving people’s lives should be the top priority? This thesis analyzes existing loopholes in the surgery agreement signing system in China from such perspectives as its history, role and implementation, while providing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as well as the answer to the above question. Key words:surgery agreement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legal remedies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几点思考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 湖南籍男子肖志军经医务人员及周围病患劝告无效,拒绝为其妻子李丽云做剖腹产手术签字,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1]。 现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权的形成最早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2]。战后,纽伦堡大审判特将人体实验事件列为审理案件,并由此制定了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1946)。该法典首先便指出:“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1964年世界医学协会22条规定:“对任何涉及人的研究来说,必须使每个潜在的对象充分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经费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科研工作者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课题预计的好处以及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痛苦。应让对象知道他们拒绝参加研究或无条件随时收回同意书的权利。在确信对象已了解研究情况后,医生才能获取对象自愿给予的尽可能是书面的同意。如果不能取得书面的同意,必须记载和(旁人)证实非书面同意。1981年第34届医师总会通过了里斯本宣言,将知情同意权不仅扩大到医学人体实验,而且扩展到所有患者的治疗上。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医务界曾有“手术协议书”签字等经验和习俗的传承,卫生部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的附则中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家属或单位签字(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大门的敞开,欧美国家的一些现代医学人文理念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地走进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知情同意率先出现在学者的译著、教材里,高等医学院校的讲台上,国内的学术会议、杂志中;1994年《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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