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笔迹鉴定的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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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笔迹样本的客观收集 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的鉴定,有其特殊性。在委托鉴定之前应收集笔迹样本。如何收集好笔迹样本是笔迹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准确的前提。大多数的笔迹真伪鉴定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鉴定条件的、能与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在笔迹检验中,笔迹样本是否可靠、充分、具有可比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准确与否。如果提取的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即使找准了嫌疑对象,也难以做出同一认定结论。[30]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少量笔迹鉴定案件是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基本符合鉴定要求,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而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从事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送检的,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很了解,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内容多而杂,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材料,不明白样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致使送检的样本材料大多不符合要求。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有的样本材料不全;有的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根本无法与检材进行比对;有的样本不准确,把别人的样本当做了被鉴定人的样本,甚至把样本与检材搞反了。这些情况,轻则导致送检人重新收集样本或核实样本,延长了鉴定时间,重则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民事诉讼中,样本一般由当事人提供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审判人员在收集样本时应注意的事项: ⑴、尽量收集被鉴定人的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涉诉之前,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最好是检材落款时间左右形成的笔迹材料。因为人的书写过程亦是人机体的各种运动和动作之一,属于意志行为,其发生的机制是后天习惯的条件反射。书写是具有一定目的、要求,以达到目的而主动进行的人体运动。随着人年龄的增长,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书写时人身生理、心理处于的不同状态,书写出来的字迹必然呈现出不同的笔迹形态。收集样本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向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调取其在工作中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无单位者根据被鉴定人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事的行业等方面,从与被鉴定人与关联的部门或个人调取。若检材所属时间较早,可采样工资表、个人档案、年终总结、报告等,但必须首先核实该材料是否为被鉴定人所留。若被鉴定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可提取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提取会议记录、总结、汇报、有其签名的合同等,因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在日常生活中所签署的名字,具有相当高价值的客观真实性。二是收集被鉴定人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欠条、来往信件等,收集时首先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是否真实,不能由被鉴定人单方随意提交,因为如此无法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性,应附有相关人的证明材料以提高其可信度。其次要搞清样本材料上哪些笔迹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检验的样本对象有所差异,原本认定的鉴定结果可能变成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 ⑵、案后笔迹样本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涉诉以后,被鉴定人平常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真实客观价值小于案前笔迹样本,因存在着被鉴定人近期有意伪造证据进行民事行为,此后平日所书写的笔迹材料故意伪装的可能性。在案前笔迹样本难以收集或量少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方法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时间上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被鉴定人不知情,没有产生伪装时,通过某些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签收送达回证、写文章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确定是被鉴定人本人书写,不能让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⑶、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在案前笔迹样本和案后笔迹样本均无法收集的情况下,实验笔迹样本是作为与检材进行比对的参考材料,其价值较低。提取时最好将当事人带到从事文检工作的的专业人员面前进行,起码也要在办案人亲自监督下书写。具体的方法是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书写时要注意速度的快慢结合,书写的量要多,被鉴定人书写案后样本时有可能因情绪紧张或故意伪装等因素,书写出的笔迹与平时笔迹存在较大的差异。提取样本时不能让被鉴定人对照提取人书写的内容抄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应采取听写的方式,办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如果检材字迹存在左手书写的可能(书写的字迹左高右底),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如证据材料提交人能记清书写时的书写状态,站姿、躺姿、书写笔、书写承垫物,提取样本时应按照此条件进行。[31] 笔者认为,收集的笔迹样本也应质证。收集的样本应符合真实性、充分性及可比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样本的充分性和可比性,法官相对而言容易掌握而对于真实性没有一个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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