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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摘编》09
《税收政策摘编》目录
一、所得税税政策摘编
二、流转税政策摘编
三、纳税咨询问题解答专栏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OO九年六月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地址:?WWW.SXSSAT.GOV.CN
第一部分 所得税税政策摘编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主要内容】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政策详见国税函〔2009〕212号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研究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政策详见国税函〔2009〕22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政策详见详见财税[2009]29号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8号已作明确,请涉及的企业学习。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作明确,请涉及的企业详细学习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体有变化的部分,摘录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文件详细内容可在详见(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部分 流转税政策摘编
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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