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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释义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一节 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在中国古代
1.一般的法律、法度:“监于先王成宪,其永不愆”。
2.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
3.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宪表也,谓悬之也”。
(二)在古代西方
1.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
2.在法律效力上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从历史上看
2.从内容上看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上看
2.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上看
三、宪法的定义
(一)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
(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
(三)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
(四)宪法定义新探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一、认识宪法本质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质缘何重要: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揭示本质。
(二)何谓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三)宪法的阶级本质:宪法和宪法学都具有阶级属性。
(四)宪法本质的多重性: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五)宪法本质研究的立足点:宪法和宪法现象。
二、宪法本质的学说评介
(一)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者间接地归结为神或者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者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二)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者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三)阶级意志论: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中,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现。
(四)政治力量对比论: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二)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三)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标准
宪法存在的法典形式
制定和修改 机关及程序
制定宪法的机关
类别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特征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各种法律文件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通常是特别成立的机关,程序也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强调主权在君原则。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代表
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英国
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国家
日本1889年宪法
绝大多数国家宪法
法国1830年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其他的宪法分类
(一)以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二)以作用和功能为标准: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三)以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标准: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四)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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