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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960—公元1279年)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法制概况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
(二)理学的影响
(三)义利并重的思想
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消极后果
1.边境空虚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
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消极后果
2.盗贼横行
冗兵、冗官、冗费的弊政。
官多不能治国,兵多不足备边,冗费使朝廷财政发生严重危机。
加紧盘剥,造成大小农民起义不断的局面。
“存天理,灭人欲”
礼即天理,已即人欲。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朱子语类》卷十三
“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 。
——《朱子语类》卷六十四《治道二·论刑》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
第二节 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三、行政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制的变化
(二)重典治贼盗
(一)刑制的变化
1.创折杖法
2.刺配
3.凌迟
4.重杖处死
折杖法
“太祖受禅,始创折杖之制。”
——《宋史·刑法志》
加役流:脊杖20,配役三年
流 :脊杖20、18、17,配役一年
徒 :脊杖20、18、17、15、13
杖 :臀杖20、18、17、15、13
笞 :臀杖10、8 、7
凌迟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 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陆游《渭南文集》,条封状。
(二)重典治贼盗
1.《宋刑统》中的重法
2.重惩贼盗的特别法规
(一)确认保护所有权
(二)买卖、典卖契约
(三)继承制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确认保护所有权
1.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所有权。
2.通过买卖取得的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3.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公的行为。
(二)买卖、典卖契约
1.买卖契约构成四个要素
2.典卖契约的规定
(三)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
在唐律诸子均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范围及顺序
2.户绝财产的继承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三、行政法律制度
(一)国家政权机构调整
通过机构间的分权、牵制来加强中央集权
(二)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三)监察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在大理寺、刑部、御使台基础上增设审刑院
案件流程:
地方→审判院备案→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审判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
提点刑狱司
在各路设置,中央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审判活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二)皇帝躬亲狱讼
(三)重视勘验证据
(四)鞫谳分司制度
(五)翻异别勘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案件
(1)“务限法”
(2)审限与诉讼时效
2.刑事案件
(二)皇帝躬亲狱讼
御笔断罪
(三)重视勘验证据
1.法律明文规定检验与不检验的情况
2.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
3.检验必须作笔录
(南宋)宋慈《洗冤集录》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司 谳司
中央: 详断官(断司) 详议官(议司)
地方: 司理参军(鞫司) 司法参军(谳司)
(五)翻异别勘制度
防止冤假错案,指犯人如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修重新审理。
一、辽的法制概况
二、西夏的法制概况
三、金的法制概况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法制概况
一、辽的法制概况
(一)立法情况
(二)罪名
(三)刑罚
(四)司法制度
(一)立法情况
1.《重熙条例》
2.《咸雍条例》
3.翻译汉族法典
(二)罪名
谋判、盗窃
官吏失职:贪污纳贿、泄露公事、奏事失误、诬陷、朋党
军事:临阵退却、军事失备、调发稽误、收容间谍、私藏兵器
经济犯罪:差科赋役违法擅征、贩私盐、与国外贸易走私
刑事犯罪:斗殴谋杀、贩卖人口、伪造文书、强奸及婚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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