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10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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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44—公元1840年)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 第三节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二、法制概况 三、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 第一节 概 述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参汉” 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 “酌金” 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有习惯法。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 努尔哈赤 皇太极 二、法制概况 大清律例为代表 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多种形式立法活动: 五朝会典 各部院则例 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三、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完备 1.立法上,“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立法跑线推行全国。 2.内容上,全面确认和加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 3.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审级清晰;管辖分明;程序严密;秋审制度。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经济法律 四、刑事法律 五、民族立法 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 一、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 (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 1.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康熙会典》一百六十二卷 《雍正会典》二百五十卷 《乾隆会典》一百卷 《乾隆会典则例》一百八十卷 《嘉庆会典》八十卷 《嘉庆会典事例》九百二十卷 《光绪会典》一百卷 《光绪会典则例》一千二百二十卷 2.各院部则例 规范各部院活动 《钦定吏部则例》(雍正12年,1734年) 《六部处分则例》(雍正) 《钦定户部则例》(乾隆41年,1776年) 《钦定礼部则例》(嘉庆9年,1804年) 《钦定中枢政考》 《钦定工部则例》 《理藩院则例》 3.监察法的制定 《巡方事宜十款》(顺治末年) 《台规》(乾隆8年) 四十二卷 《都察院则例》(乾隆末年) (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1.“八旗议政” →“南面独座” 2.内阁的虚化 3.军机处的设立   “明发”、“廷寄” 4.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吏、户、礼、兵、刑、工 (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5.九寺只剩:大理寺(审理刑狱)、大常寺(祭祀)、光禄寺与鸿胪寺(典祀筵宴朝会)、太仆寺(马政) 五监只剩:国子监(国学政令) 翰林院 6.都察院 “台”“谏”合并 7.地方政权机关 (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 1.职官铨选 (1)科举 三年一考  A.正科 B.特科 博学鸿词科 经济特科 孝廉方正科 (2)特简(皇帝直接任用) (3)会推(大臣互推) (4)捐纳 捐官、捐衔、捐出身 (5)荫生 思荫、难荫、特荫 2.职官考绩 清初:考满法 康熙4年后:“京察”、“大计” 每三年一次 京察 大计 对象 三品以上京官 地方总督、巡抚 藩、臬、道、府、州县官 主持 皇帝 吏部 督抚核 吏部复核 等级 一等:称职 一等:卓异 二等:勤职 二等:供职 三等:供职 标准 “四格“:才(长、平、短)、守(廉、平、贪)、政(勤、平、怠)、年(青、中、老) ”六法“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 3.职官监察 中央:都察院 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执掌,兼任中央最高审级三法司的成员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地方总督、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 雍正取消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权,并六科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二、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的扩大 (二)所有权 (三)债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民事主体的扩大 少数开户为民的奴婢和开豁贱籍的贱民,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1.“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2.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 3.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4.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5.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6.贱民身份的变化 7.取消手工业工作的匠籍 (二)所有权 1.广泛确认土地私有权  “更名田”、“垦荒令” 2.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保护 (2)旗地所有权的保护 (3)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 (4)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 (三)债 1.契约形式的发展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 (4)典买卖契约 “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2.侵权及损害赔偿之债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 法定婚龄:男16,女14 禁忌:同姓不婚、尊卑不婚、中表不婚、良贱不婚 形式:“六礼”,婚书的法律效力;“七出”、协离 2.家庭 夫权、“一户人口,家长为主” 3.继承 (1)身份继承 宗祧继承、封爵继承 嫡长子 (2)财产继承 按遗嘱;如无,诸子均分 三、经济法律 (一)赋役立法 (二)农业立法 (三)工商立法 (四)限制对外贸易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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