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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方的免责事项 1、对所收单据的免责 银行将按单据收到时的原样提示,而不予地一步审核。 对于任何单据缺少或出现与托收指示中所列单据不一致 时,必须用电讯,或用其他快捷的方法通知发出托收指示 书的一方。 2、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等 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单据内条款、 文字、数字等可能隐藏的矛盾和问题 单据所代表之货物的准确性及单据出单人的资信等 3、对通讯等的免责 讯息、信件或单证在寄送过程中迟延及(或)遗失 cables,telegrams,telex的传送过程中electronic systems的通讯过程中所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错误 专门术语的翻译或解释的错误 4、对不可抗力的免责 5、对货物保全措施的免责 6、对不得放弃托收手续费等的收取所生费用及迟延的免 责 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提示行将不交付单据,并对 由此所引起的延误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六、其它规定 (一)银行无义务证实签字的真实性 除非事先征得代收行/提示行同意,不得签发以上述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二)拒绝证书 托收指示应对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有关拒绝证书 事宜或代之以其法律程序给予明确指示,否则,与托收有 关的银行届时无义务作成拒绝证书等。 有关办理拒绝证书等的手续费和/或开支应由发出托收 指示的一方负担。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大蒜,双方采用D/P即期,并 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A将这批大蒜装 船出运后,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的单 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当这批货物到达目 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银行寄来的海运提 单等单据,无法提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 烂变质,进口商B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 商A也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由于当时出口商A提交托收指示及相 关单据的时间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没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 ,等到下周一的银行工作日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 耽搁了一段时间。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出 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试问:出口商A可否向C银行索赔? 分析: 出口商A可向C银行索赔。 根据URC522的规定,虽然银行没有处理托收单据或执 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义务,但是必须无延误地以电 讯方式通知发出托收单据或指示一方,而不能以时间仓促 或银行业务复杂为由逃避责任。 山东A公司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 行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之后,A公司业务员小李 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 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联系Z银行,Z银行提供了 DHL号码。小李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外商回复 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 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外商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 单据,尽快提货。重压之下,A公司补办花费和损失已经 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托收行是否履行了义务? 代收行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 分析: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 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 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 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 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 任。”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 《托收统一规则》第1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 的谨慎行事”。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 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任,代收行明显地 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解读与案例 一、《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托收统一规则》于1995年5月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定名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 1996年1月1日实施。 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 A.总则及定义,包括3条;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包括1条; C.提示方式,包括4条; D.义务与责任,包括7条; E.付款,包括4条; F.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包括2条; G.其它规定,包括5条。 托收的定义(Collection) 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 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 )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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