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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律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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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律实务.doc

医患纠纷的法律实务 游友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医患纠纷的分类 非医疗纠纷:与医疗行为无关的人身、财产损害,患者自杀,新生儿被盗,患者被杀、被盗、被抢等。 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 A,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医学鉴定有医疗过失并造成后果。 B,不明显损害后果 C,故意 D,非法行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超越执业地点,擅自外出会诊 法律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超越执业范围、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80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1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技术卫生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5)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7)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8)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医学美容、人工授精 区别合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的法律价值 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 合法行医因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免责,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非法行医不得以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免责,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3,医疗违约: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医患双方原本约定“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某医院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某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医疗侵权与医疗违约的不同: 举证责任分配 诉讼时效 归责原则 赔偿范围 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无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输血感染丙肝、艾滋病的举证:一定情况下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风险之所在(卫生部1993年7月1号要求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丙肝的检测;湖北省卫生厅则是1992年7月22号) 2,为什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举证责任倒置的误区:损害后果的原因说不清,道不明,医方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由谁举证? 4,病历与举证: 献血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保管期限分别为10年、15年、30年。 篡改、遗失、抢夺病历之法律后果,以案例说明:肝脏移植,硬膜下血肿致植物人,输血感染艾滋病。 5,证明标准: A,医疗纠纷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 B,医疗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疑错从有,过错推定 C,难以排除,难以认定等模糊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 6,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三,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 1,紧急避险 2,医疗意外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甲亢、甲减 4,无过错输血 5,患方原因 四,误诊误治及漏诊漏治的法律后果 五,知情同意权:患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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