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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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 目 录 2 总 则 1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 二、城市主干道路 1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1 四、住宅 1 五、农林业 1 六、黄金 2 七、煤炭 2 八、石化化工 2 九、钢铁 2 十、有色金属 2 十一、建材 3 十二、轻工 3 十三、纺织 3 十四、其他项目 3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 一、农林业 1 二、煤炭 1 三、电力 2 四、石化化工 2 五、信息产业 6 六、钢铁 6 七、有色金属 9 八、黄金 10 九、建材 10 十、医药 12 十一、机械 13 十二、轻工 19 十三、纺织 22 十四、烟草 24 十五、消防 24 十六、民爆产品 25 十七、船舶 26 十八、印刷 27 十九、铁路 29 二十、其他 29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特制定《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第2条 本目录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3条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4条 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5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以及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的相关修改决定,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6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第7条 在《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增补本等形式及时修订目录。 第8条 《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 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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