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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doc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
作者:陈勤奋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1期
摘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公众、“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媒介和公共场所;有四种类型,即代表型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平民公共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模式。公共领域既是17-18世纪欧洲历史发展中的历史实在,更是一种理想模式,是哈贝马斯用于进行社会批判的工具。
关键词:公共领域;社会批判;哈贝马斯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为席卷全球的社会思潮以来,受到这一思潮特别是西方汉学界有关研究的直接启发,中国学者也纷纷表现出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分析模式的兴趣和关注,尝试运用这一理论与分析模式对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或理论探讨,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然而,由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论都源自西方社会科学,对其概念的界定和解释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运用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导致混乱、失误和偏颇”。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是否能适用于中国历史研究及如何运用的问题之所以引起很大争论,固然是由于中西历史发展存在着巨大差异,但也与对此种理论概念及其内涵的理解各不相同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必须溯本求源,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当代最重要的思想家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体系进行深入考察,准确地把握其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实质,明了它在西方政治社会思想中的意义。而“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与哈贝马斯的旧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英文版的出版密不可分;哈贝马斯在这部著作中所构建的公共领域理论是近20年来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最具生命力、最有影响力的核心理论之~。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解读,尽可能从源头上弄清公共领域理论的思想内涵,以期在理论上尽可能准确地把握相关问题的实质,为这一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较切近哈贝马斯本意的理解与阐释。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尽管哈贝马斯于1962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题,而且“公共领域”以及与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众”、“公众舆论”等词汇一直贯穿全书,但是在这部名著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明确地给出一个“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两年之后,哈贝马斯在一篇题为“公共领域”的小文中对公共领域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界定:“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缜密研究基础上的概括。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主要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1.公众
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利益集团)私利之上、亦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有三个特征,或者说是三个前提:一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利益的普遍性是相对于公众群体的范围而言的),这种普遍利益超出私人或集团利益之上;二是自愿性,即组成公众的每一个体应是“自愿地”、“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三是拥有一定的规模,这一规模应有多大才能超越“集团”范畴而发展为“公众”则视“普遍利益”的性质及普遍程度而定。
显然,这里的“公众”成员并没有身份或阶层、阶级的限制,只要某一个体自愿、自由地关注某些“普遍利益”,就有可能成为“公众”的一分子。哈贝马斯对17世纪的“公众”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公众(Le public)在17世纪的法国指的是作为文学和艺术的接受者、消费者和批评者的读者、观众和听众。说到公众,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宫廷臣仆,其次是坐在巴黎剧院包厢里的部分城市贵族以及部分资产阶级上流社会。”他们之所以组合在一起构成为“公众”,是因为拥有共同的“普遍利益”——文学艺术。正是在对文学艺术的共同关注、品评与批评的过程中,“一个介于贵族社会和市民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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