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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双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双方均承担违约责任.doc
因当事人双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双方均承担违约责任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诚基永信太阳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诚基公司与湛江一建协商将涉案建设工程交由湛江一建承建,双方又于2007年9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湛江一建必须于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诚基公司提供工程的完整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资料一份,经双方共同核对预算后,合同价款以双方核对后的工程造价为准,且作为工程款的付款依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合同造价将由诚基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湛江一建;协议生效后若单方不履行协议约定进场开工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内容。2007年11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湛江一建已组织人员进场,并搭建了工棚、卫生间等临时设施。约定的期限内湛江一建未能提交工程的完整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资料,双方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对,而诚基公司也未主动向湛江一建发出有关工程预算造价。约定期限届满后,湛江一建提交了该工程的造价预算,诚基公司拒绝核对、确认,故合同总价款至今尚未确定。湛江一建亦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基公司、湛江一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所有建筑业企业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交存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案中由于湛江一建至今未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致使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进而造成本案所涉的工程无法开工,导致诚基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湛江一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诚基公司以湛江一建没有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同时湛江一建在反诉中也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就解除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形成合意,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湛江一建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的诚基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诚基公司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确定合同的总造价,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能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湛江一建未能按协议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的完整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资料,诚基公司对此即可按协议约定发出预算造价以确定工程造价,但诚基公司未做出也未对湛江一建后作出的造价预算进行核对,造成作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合同总价款一直未能确定。同时,按照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诚基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七天内支付工程劳动保险费给湛江一建,湛江一建应按相关政策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于合同总价款未能确定,诚基公司没有按约支付工程劳动保险费,湛江一建因此暂停履行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义务,导致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工程无法开工,双方对此均负有同等的责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本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予解除。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是双方造成的,故诚基公司主张湛江一建单方违约,造成工程不能开工,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不予支持。故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要旨为: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原因,共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双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担违约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均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湛江一建至今未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致使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进而造成本案所涉的工程无法开工,导致诚基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湛江一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湛江一建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的诚基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诚基公司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确定合同的总造价,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能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湛江一建未能按协议约定期限提交工程的完整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资料,诚基公司对此即可按协议约定发出预算造价以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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