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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视角我国博士应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应用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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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视角我国博士应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应用研究.doc

基于制度视角的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郭欣 刘元芳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摘要:从制度的视角出发,认为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具有稳定性、普适性、适应性的制度属性。指出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中存在着资格类质量保障制度和流程类质量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从选拔制度、激励制度与评价制度三方面出发,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以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为核心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成为构建我国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机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博士研究生教育;导师;质量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郭欣,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大连 116024;刘元芳,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大连 116024。   质量保障(quality assurance),是管理学中的一个概念,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质量保障在管理学中主要是指在质量体系内所实施的,并按需要进行的、有策划的、系统的活动。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旨在保持和改进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并为有关利益关系人提供质量证明和担保的所有政策与过程[1]。本文从制度视角出发,分析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制度属性,阐述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现有制度及问题,讨论完善以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   一、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制度属性   对制度的定义是丰富多彩的,理论学家从各自的出发点对制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康芒斯将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2];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的约束所创造出来的持久的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3];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4]。正如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所言:关于制度的定义不涉及谁对谁错的问题,而在于分析的目的[5]。对于制度的分析,可以立足于不同的层面,有的立足于社会层面,有的立足于国家政治层面,有的立足于组织层面。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涉及到四方利益主体。政府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一方利益主体,代表了质量保障的国家意志,具有控制性、引导性和权威性。该主体所涉及到的主要制度有:制定指导性全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和权威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制度;通过立法、拨款、奖惩、监督等途径和手段,引导和影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质量评估研究和实践,促进各方的交流和探讨。第二方利益主体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自我评估、自我审视、自我发展为核心的单位内部博士生教育质量保证活动是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它所涉及到的制度主要有博士研究生录取制度、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等等。社会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第三方利益主体,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重要的外部力量。社会不仅是高校所培养的博士和所提供服务质量的检验者,同时也是其最直接和有效的反馈者。它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有:理论研究、评估服务、监督管理、公证鉴定、社会沟通、信息咨询等,大多通过中介评估机构来实现。博士研究生个体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第四方利益主体。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最终要体现为博士研究生个体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养。以理性、内省、自律为基本特征的自我约束机制正是博士研究生加强个人学术道德修养、实现自我质量保障的内在力量。   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具有稳定性、普适性和适应性的制度属性。   1.稳定性   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也应该前后衔接。这样,与该项制度相关的行动者就能清晰地把握制度传递的信号,对违反制度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从而“自觉地”控制和调整自己行为。否则,一项制度朝令夕改,又不考虑相关衔接,必定导致制度规范功能的消退。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生培养目标、要达到的学术水平是明确和不变的,这就要求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建立一套完备的、前后呼应的、相对稳定的制度。招生、课程教学、科研训练、论文监控、学位授予每个环节都要有特定的质量目标、特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特定的责任指标与责任人,责权明确,管理层次分明。   2.普适性   普适性是指任何一项制度对于其所规范的对象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制度不应该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情形实施差别待遇。制度违背普适性,尤其是当制度对组织中位高权重者网开一面时,一般都会削弱制度的严肃性,降低人们对制度的服从意愿,削弱制度的规范作用,最终的结果是使该制度流于形式。博士研究生质量的保障不论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还是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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