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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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全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彻底摸清全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所有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介质为汽油的经营企业。(以上统称“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 (见附件1) 四、工作分工 局选择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五、检查要求 1、制定方案。各要彻底排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数量,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确定专家会诊检查企业名单,制定专家会诊检查方案。 2、组织检查。对辖区内列入会诊检查名单的企业以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方式逐一开展专家会诊检查。专家应从省市安全专家库、化工科研及设计单位、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中择优选用。检查组应由消防、化工设计、电气仪表、现场管理、安全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且不少于5人,检查企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如实记录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会诊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市、县安监部门和企业。 3、隐患整改。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建立隐患档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组织会诊检查的安监部门应以文件形式将隐患清单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安监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传发[2016]1号)要求,将隐患分类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黄、蓝)”,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标准开展隐患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工作要求。各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于2016年9月前全面完成会诊检查工作,并出具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督促企业逐条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安监局将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总结(经单位盖章)、被查企业会诊检查报告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上材料均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于2016年10月1日前上报安监局。电话电子信箱:lhf_ajj@gov.cn。 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格式》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基本情况表》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家 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2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设计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3 企业建设规模及储存能力与核准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5 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6 按规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的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7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习近平要求 8 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9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本企业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10 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要求落实情况 (苏安监〔2009〕12号)《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 11 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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